(2015)青法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占军、袁辉、赵玉全与宋春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军,袁辉,赵玉全,宋春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张占军,男,1967年8月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三路4-38号三门302室。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袁辉,男,1966年1月1日生。汉族,干部,现住青冈县中和镇育新街12组。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全,男,1967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中和镇三排六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宋春风,女,1982年5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乐园小区二号楼四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占军、袁辉、赵玉全与被执行人宋春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春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占军、袁辉、赵玉全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兆祥审判员 李志国审判员 张洪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赵德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