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万全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王凤林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全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王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万全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被执行人王凤林。本院在执行万全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申请执行王凤林(2015)万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凤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万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郭 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