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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万全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王凤林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全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王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万全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被执行人王凤林。本院在执行万全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申请执行王凤林(2015)万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凤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万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郭 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