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执指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孙桂海与诸城市舜达传媒网络有限公司、诸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海,诸城市舜达传媒网络有限公司,诸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诸城市广播电视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指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孙桂海。被执行人诸城市舜达传媒网络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诸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被执行人诸城市广播电视台。本院在执行孙桂海与诸城市舜达传媒网络有限公司、诸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诸城市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潍商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 松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