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17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北京嘉瑞通物业管理中心与邓思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嘉瑞通物业管理中心,邓思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7451号原告北京嘉瑞通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南大街91号。法定代表人侯绍增,董事长。被告邓思博,男,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瑞通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邓思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瑞通物业管理中心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嘉瑞通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嘉瑞通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周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