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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阿富特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与惠州裕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富特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惠州裕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阿富特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车定云。被执行人惠州裕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法定代表人HANYOUNGHO(韩永镐)。关于申请执行人阿富特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裕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裕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阿富特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支付本案执行款500000元、补回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7237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47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惠州裕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阿富特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2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曾宇杰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