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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郊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关春光诉被告韩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春光,韩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592号原告:关春光,男,1986年11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双辽市辽南街政府家属楼1栋4单元301室。被告:韩凌,男,1983年8月10日生,汉族,双辽市四中教师,住双辽市辽南街金世纪小区4单元9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春光诉被告韩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春光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春光撤回起诉。审判长 : 王 玲审判员 :刘晓楠审判员 :安继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 王 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