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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任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任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商初字第0110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青年西路19号。负责人顾健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咏,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燕,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南通分行)与被告任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南通分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南通分行诉称,2014年9月9日,被告任强向原告申领长城环球通移动悠购信用卡,至2015年7月12日止,被告持卡消费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人民币26140.17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任强支付上述欠款人民币26140.17元,及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约定计算的利息。被告任强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被告(甲方)任强向原告(乙方)申领长城环球通移动悠购信用卡。信用卡领用合约第21条约定,除本合约另有规定,甲方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乙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一般为20-50天,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本合约以及乙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甲方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第22条约定,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第36条约定,乙方根据甲方申请信用卡时指定的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等联络信息为其提供服务,对账单、催收单以及相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均以此为准。甲方联络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乙方按甲方指定的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等联络信息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联络信息变更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被告任强在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人申明及签名”栏中亲笔签下:“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任强。2014年9月9日。”被告任强申领信用卡(卡号:62×××99)后,自2014年10月27日起持卡消费后从未还过款,截止2015年7月12日,被告任强共计欠款人民币26140.17元(其中本金19868元、利息2696.34元、滞纳金3575.83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消费及欠款明细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任强向原告中行南通分行申领信用卡并签署信用卡领用合约,此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在原告按照约定发放信用卡后,被告任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归还欠款,现其逾期未能还本付息,对此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任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就已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截止2015年7月12日的信用卡欠款合计人民币26140.17元及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被告任强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元(已减半),由被告任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4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判员 王 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智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