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耿丫头与秦威、陈礼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丫头,秦威,陈礼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耿丫头,农民。被执行人秦威,务工。被执行人陈礼煌,无业。申请执行人耿丫头与被执行人秦威、陈礼煌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鄂黄冈中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3日,申请人耿丫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秦威、陈礼煌的财产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红安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有效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耿丫头与秦威、陈礼煌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由红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 荣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廖 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徐梓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