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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灵芝与付荣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灵芝,付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张灵芝。被执行人付荣国。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灵芝申请执行付荣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22000元及利息,现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汉生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