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侯审。本院2015年11月26日收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淄高新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边某某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淄高新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审判长 牛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祝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