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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侯审。本院2015年11月26日收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淄高新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边某某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淄高新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审判长  牛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祝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