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麻法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孙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麻法刑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出生于湛江市麻章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湛江市麻章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为牟取利益,从2015年2月开始,提供其位于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群麻坡村经营的小卖部处和赌具牌九,供赌博人员在该处以赌“吉子”的形式进行赌博。孙某某每天在赌场中向负责做庄的参赌人员“抽水”,截止该赌场被查获之日,孙某某共从中抽水获利6000余元人民币。2015年6月16日16时许,当参赌人员聚集在该赌场赌博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当场缴获牌九一副、赌桌一张、赌资313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在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群麻坡村经营小卖部。为牟取利益,孙某某从2015年2月起利用小卖部作为赌博场所和提供赌具牌九,供赌博人员在小卖部内进行赌博,孙某某则每天向负责做庄的参赌人员抽水,截止赌场被查获之日,孙某某总共抽水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2015年6月16日16时许,当参赌人员聚集在该赌场内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当场缴获牌九一副、赌桌一张、赌资人民币313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其对证人何某、赌博现场照片、被缴赌具的辨认材料,证人刘某英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孙某某、证人何某的辨认材料,证人何某桂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孙某某、证人刘某英、赌博现场照片的辨认材料,证人孙某明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孙某某的辨认材料,证人何某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孙某某的辨认材料,证人胡某红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被告人孙某某、证人何某、何某桂、孙某明、刘某英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湖光派出所出具的(孙某某无犯罪前科)《说明》及(其他情况)《说明》三份,湛麻公(湖)行罚决字(2015)00072号、00073号、00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对于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人民币313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31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朱 武审 判 员 熊 波人民陪审员 莫云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观凌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