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5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郝家顶与孙合泉、朱凤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家顶,孙合泉,朱凤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961号原告郝家顶。被告孙合泉。被告朱凤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家顶与被告孙合泉、朱凤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家顶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家顶撤诉。案件受理费319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相法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