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安徽金典拍卖有限公司与池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金典拍卖有限公司,池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典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赵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池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吴长生,该公司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典拍卖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池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自动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皖民二终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徐阳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童枞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