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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申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山东省邮政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大街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大街支行,济南香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迪文森国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刘汝民,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湖南金谷国际服务外包呼叫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3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司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元华,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海云,女,汉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大街支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商健,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济南香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汝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北京爱迪文森国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汝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刘汝民,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济南香樟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东营市。原审被告: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祝张尧,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洪光,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金谷国际服务外包呼叫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PETERBOJUNLU(鲁彼得),该公司商务顾问。再审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济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大街支行(以下简称齐鲁泺源支行),原审被告济南香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樟公司)、刘汝民、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北京爱迪文森国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金谷国际服务外包呼叫中心有限公司、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商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认为:齐鲁泺源支行、香樟公司、邮政济南分公司三方于2010年3月18日签署三方合作协议,约定了各自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各方应严格遵守。2010年4月7日齐鲁泺源支行与香樟公司签订法人综合授信合同,有效期自2010年4月6日至2011年4月7日。2010年4月7日至2010年9月13日,齐鲁泺源支行与香樟公司共签订借款合同12份,所附质押清单载明妥投率100%。至2013年7月21日,香樟公司欠齐鲁银行贷款本金1619489.56元,利息549734.53元。原审判决根据协议约定,判决邮政济南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 涛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于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