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吕向辉与王昆、陈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向辉,王昆,陈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935号原告吕向辉,男,生于1990年11月1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昆,男,生于1987年11月1日,汉族。被告陈海波,男,生于1982年10月3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向辉诉被告王昆、陈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向辉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向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吕向辉负担。退还原告吕向辉二千二百七十五元。审 判 长 刘吉昌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