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中刑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折米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折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558号罪犯金折米,又名金龙,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岷县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岷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折米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000元。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考试平均成绩88分,并取得计算机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入监以来,共获奖分313分,受监狱表扬7次,记功2次,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本次执行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刑事判决书、缴款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折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鱼娟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周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