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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商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2015-558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临沂市银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郯 城 县 金 艺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诉 临 沂 市 银 联 物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郯商初字第558号原告: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东路86号。法定代表人:文东宝,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宁,该公司员工。被告:临沂市银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庄区罗庄街道127号。法定代表人:吴金泽,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贝贝,该公司职工。原告郯��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银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2015年6月郯城县景都国际名人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报郯城县房管局备案,被告出具证明称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自动终止,被告公司于2015年6月已经撤出该小区,因此,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市银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源审 判 员 李    瑛人民陪审员 ���宋海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军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