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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清元与李开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元,李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杨清元,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安县。被执行人:李开华,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县。本院在执行杨清元申请执行李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闻运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