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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与邓素珍、韩振山、李续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邓素珍,韩振山,李续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6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法定代表人马红梅,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金山,该行运营财务部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殿波,该行风险信贷管理部员工。被告邓素珍,住所地东丰县。被告韩振山,住所地东丰县。被告李续平,住所地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与被告邓素珍、韩振山、李续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繁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臧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