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魏某某诉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魏某某,女,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陈芝永,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甲,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圣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侯卫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