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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魏某某诉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魏某某,女,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陈芝永,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甲,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圣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侯卫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