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薛金楷与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金楷,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2110号原告薛金楷,居民。被告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用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金楷诉被告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金楷撤诉。案件受理费5580元,减半收取2790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薛金楷承担。审 判 员 张家明人民陪审员 韩尊利人民陪审员 王在福法官 助理 王金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