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和民破字第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天津隆兴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隆兴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破字第003-3号申请人天津隆兴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张庆新。2015年11月26日,申请人天津隆兴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天津隆兴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经申请人对债务人天津隆兴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财产进行破产清算,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隆兴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秦润林代理审判员  李庆华代理审判员  秦 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高先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