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殿发与王喜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殿发,王喜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张殿发,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喜仁,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张殿发与被执行人王喜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殿发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962.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张殿发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永日执行员 孙运功执行员 张立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白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