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乡执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潘东胜与王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东胜,王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乡执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潘东胜。被执行人:王进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东胜与被执行人王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进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进军归还申请执行人潘东胜借款40400元,但被执行人王进军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进军履行了3000元后,未履行剩余义务。申请执行人潘东胜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进军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进军的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8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王进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潘东胜对本院的调查不持异议,于2015年12月8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潘东胜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王进军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王进军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潘东胜可持原裁判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长命审 判 员 丁晓辉代理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志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