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小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张泽凡与杨家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泽凡,杨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小字第295号原告张泽凡,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家强,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凡诉被告杨家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泽凡于2015年12月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泽凡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泽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泽凡负担。审判员 时满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