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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钱玉与杭州灿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玉,杭州灿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509号原告钱玉。委托代理人卢丽英。被告杭州灿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钢。委托代理人冯潇。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玉与被告杭州灿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炳涛审 判 员  朱成良人民陪审员  朱灿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