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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与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满囤,殷二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满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白龙乡大坎下村人,住该村。委托代理人赵志成,满城县神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白龙乡大坎下村人,住该村。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与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志成,被告殷二黑委托代理人卢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委托代理人卢云,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诉称并反诉辩称,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与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之间有矛盾,2015年2月13日15时许,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伙同王潘等人找到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家将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打伤。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在满城第四医院住院治疗10天,医疗费6007.75元,经鉴定为轻微伤。经白龙乡派出所调解,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拒绝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的反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反诉主体不适格,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至今未收到满城区公安局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赔偿医疗费6007.75元、误工费2000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3007.75元;诉讼费由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负担。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反诉并辩称,2012年10月30日,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与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因琐事发生口角并致打斗,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及其姑爷将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头部打伤。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到满城第四医院治疗9天,医疗费6608.18元。2015年2月13日,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到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家要求赔偿损失,发生口角并打斗。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被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打掉一颗门牙,需安装义齿,费用3000元。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赔偿医疗费6608.18元、安装义齿费用3000元、误工费900元、护理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2608.18元;反诉费用、本诉费用由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负担。诉讼中,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提供下列证据:1、2015年2月23日满城第四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拟证明:殷满囤于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2月23日在满城第四医院住院治疗10天,医疗费6007.75元。2、2015年6月18日满城第四医院诊断证明一份,拟证明:殷满囤左上眼睑皮裂伤,住院治疗(15、2、13—15、2、23)。3、满城第四医院病历一份及病人费用清单一份,拟证明:殷满囤的治疗过程。经质证,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认可该票据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应当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明细进行综合认定。提供的诊断证明、病历及费用清单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误工费标准过高,护理费每天300标准高,而且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对营养费不认可。因为没有病历及诊断证明中关于加强营养明确表示。对交通费不认可,应按实际住院出院计算,不超过50元。本院调取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白龙派出所行政卷宗,载明:1、2015年2月14日对殷满囤的询问笔录,载明:2015年2月13日下午四时许,我与钟家店的张占昆正在我家修门时,殷黑子领着王攀、王义民和一个不认识的人进了我家,他们看见我后,把我从屋里拽出来,四个人用拳头打我身上,打了一会儿,殷黑子从我家院子里拿了一个叉子柄对我乱棒。我没有记清棒的我什么部位。殷黑子停手后想走,我拽着他的衣服,殷黑子挣脱后,没有穿衣服就跑了。我的左眼角流血,后背有淤血,全身都疼。2、2015年2月22日对殷二黑的询问笔录,载明:有人也叫我殷黑子。因前两年殷满囤的女婿把我打伤,一直没给我医药费。2015年2月13日吃过午饭,我让王潘开车拉着我和王潘的一个朋友去找殷满囤要账,我一个人到的殷满囤家。在殷满囤家屋里找到他,他正和张占坤说话,我向他要医药费,殷满囤就骂我,还薅住我的衣服,我就打殷满囤薅我衣服的手,殷满囤一拳打在我的嘴上,我的嘴流血了。我开始用拳头打殷满囤。这时,王一民、王潘及王潘的朋友就进屋了,并开始拉架,我和殷满囤拉扯着走到院子里,殷满囤还薅着我,我就又用拳头打他,他也用拳头打我。殷满囤骂了王潘一句,王潘踹了殷满囤一脚。殷满囤一直薅着我的衣服,我就脱下保暖内衣走了。在此过程中,我的嘴流血了,门牙缺了一个;殷满囤被我用拳头打伤左眼角,流血了。3、2015年2月14日对王一民的询问笔录,载明:2015年2月13日下午,我进了殷满囤家屋里时,殷二黑与殷满囤正抓挠在一起,王潘在旁拉架。我把他们拉到院子里,殷满囤抓着殷二黑的衣服,两人又抓挠起来,后来殷二黑脱了秋衣就走了。殷满囤左眉毛附近流血了,殷二黑嘴里缺了一颗牙。4、2015年2月14日对张占坤的询问笔录,载明:2015年2月13日下午,有四个人进了殷满囤家的屋子,没一会儿就把殷满囤拽到院子里,三个人开始用手打殷满囤,一个人拉,殷满囤也还手了。殷满囤受伤了,还有打殷满囤的人脸上也流血了。5、2015年3月19日对王潘的询问笔录,载明:2015年2月13日下午,殷二黑让我拉着他找殷满囤要账,我和殷二黑、李延龙就去殷满囤家,殷二黑下车去找殷满囤,不让我们跟着,我把车停好后就进了殷满囤家。进屋后,看见殷二黑与殷满囤已经抓挠起来,殷二黑嘴角流血了。我赶紧去拉,这时,王一民也进来了,我们一起把他们拉到院子里,殷满囤抓着殷二黑的衣服,他们又抓挠起来,我拉架时,殷满囤骂我,我踹了殷满囤一脚。殷二黑脱下衣服,我们就走了。当时,就是抓挠、用拳头打。殷二黑用拳头将殷满囤左眼角打伤,殷满囤打掉殷二黑一颗牙。6、河北省满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载明:殷满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7、满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对殷二黑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伍佰元罚款。经质证,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对派出所证据材料真实性认可。但对于其中涉及当事人陈述以证人证言为准。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提供下列证据:1、2015年11月10日保定市满城区医院诊断证明一份,拟证明:殷二黑牙根折,建议拔除牙根、烤瓷冠修复。2、2015年9月4日满城第四医院诊断证明一份,拟证明:殷二黑左顶部头皮裂伤,右膝软组织伤;住院治疗(2012、10、30—11、8)3、2012年11月8日满城第四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拟证明:殷二黑于2012年10月30日至2012年11月8日在满城第四医院住院治疗9天,医疗费5806.18元。4、2012年10月30日满城第四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七张,拟证明:殷二黑门诊治疗费802元。5、满城第四医院病历一份及病人费用清单一份,拟证明:殷二黑的治疗过程。经质证,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不认可2015年11月10日保定市满城区医院诊断证明,该证据不能证明殷二黑的牙齿是由殷满囤造成的,跟本案没有关联性。其他不认可。本院调取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白龙派出所行政卷宗,载明:1、2012年11月4日对殷二黑的询问笔录,载明:2012年10月30日下午,在村里因琐事与殷满囤及其女婿、女儿发生口角。之后,我找到殷满囤家理论,发生口角,殷满囤的女婿拿起石头拍在我头部,流血了。我和我父亲殷东河、表哥殷红军就去抓打殷满囤女婿,打了几下,殷满囤女婿就跑了。看见殷满囤在,就去抓打他,刚抓打了几下,就被拉开了。2、2012年11月3日对殷满囤的询问笔录,载明:2012年10月30日下午,我女婿韩永超与殷二黑在村里发生口角,被我劝开,我就去外边干活。之后,我给韩永超打电话,得知我妻子被打,就赶紧回家。到家后看见殷红军、殷东河、殷二黑与韩永超抓挠在一起,我妻子殷凤英、女儿殷平平在拉架。殷二黑捡起石头要拍韩永超,一轮,砸到殷凤英鼻子上,韩永超拿起石头拍在殷二黑头上,我赶紧去拉。殷红军、殷东河、殷二黑就打韩永超,韩永超就跑了,他们三个就开始打我。我的鼻子、嘴部受伤。我不知道韩永超哪儿受伤。3、2012年10月30日对殷凤英的询问笔录,载明:2012年10月30日下午,我女婿韩永超与殷二黑在村里发生口角,被劝开之后,我们就回家了。过了一会儿,殷二黑就找到我家,在我家门口发生口角,殷二黑拿起砖头要拍韩永超,我赶紧拦着,殷二黑一轮,打在我的鼻子上。殷二黑与韩永超要对着打,我硬拦着。这时,殷二黑的父亲和表哥胖军就来了,就和韩永超对着打,殷满囤回来后也拉架。我和殷二黑受伤了,韩永超受没受伤不知道。没看清殷二黑是怎么伤的,拉开后,殷二黑的头上流血了。4、2012年10月30日对殷平平的询问笔录,载明:2012年10月30日下午,我与我丈夫韩永超在大坎下村里与殷二黑发生口角,我拽着韩永超回家了。过了一会儿,殷二黑和陈强就进了我家,并用手指着韩永超骂,胖军来后,想把殷二黑拽走,殷二黑不走。后来,殷二黑拿起砖头拍韩永超,没拍到,碰到我妈殷凤英脸上。殷二黑又拍韩永超,没拍到,韩永超就拿起石头拍了殷二黑头部以一下。他们就追韩永超,韩永超就跑了。他们就开始打我和殷满囤。殷二黑头部受伤,我的腿青了,殷满囤的嘴出血,殷凤英的脸部受伤。5、2012年11月7日对韩永超的询问笔录,载明:2012年10月30日下午,我与妻子殷平平在大坎下村里与殷二黑发生口角,殷平平将我拉回家。大约二十分钟后,殷二黑与一个小伙子(陈强)到了我丈人家,并骂我,殷二黑用拳头打我,被拉开,陈强拉着我去看车,走到胡同口时,殷二黑拿起砖头拍我,没拍到,拍到殷凤英脸上,殷二黑又拿砖头拍我,拍到殷平平腿上。我急了,随手拿起石头拍在殷二黑头顶上。殷二黑的表兄和父亲就打我,我见他们人多,就跑了。殷二黑头部流血了,没看清殷凤英流血。6、河北省满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载明:殷二黑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质证,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认可公安卷宗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0日下午,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的女婿韩永超与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发生口角,被劝开。之后,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到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家与韩永超发生争执,并打斗,韩永超将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的头部打伤。当日,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到满城第四医院住院治疗9天,医疗费5806.18元,门诊治疗费802元。经鉴定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15年2月13日下午,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到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家要医药费,双方发生争执,并打斗。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将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牙齿打掉一颗,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将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左眉弓打伤。当日,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到满城第四医院住院治疗10天,医疗费6007.75元。经鉴定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本院认为,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应当协调解决,双方不念邻里乡情,因而发生打斗,既有悖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2015年2月13日,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将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打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主张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赔偿经济损失,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6007.75元,误工费(2014年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13664元÷365天×10天)374.36元,护理费(2014年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13664元÷365天×10天)374.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天×100元)1000元,交通费50元,共计7806.47元。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主张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赔偿营养费,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否认,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未提供伤残情况及医疗机构的意见的相关证据证实,依法应不予支持。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主张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赔偿安装义齿费用3000元,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否认,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依法应不予支持。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主张权利。2012年10月30日,韩永超将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打伤,韩永超为责任人,与本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提出的反诉不能与本诉合并审理,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经济损失7806.47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原告(反诉被告)殷满囤负担50元,被告(反诉原告)殷二黑负担1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 勇审 判 员  王 铁人民陪审员  刘思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