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白佐云与呼芳云、姜生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佐云,呼芳云,姜生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白佐云,男。被执行人呼芳云,女。被执行人姜生贵,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白佐云与被执行人呼芳云、姜生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米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佐云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白佐云在申请执行时效二年内,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3)米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曹斌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