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华板华与仇晓马、王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板华,仇晓马,王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576号原告华板华。被告仇晓马。被告王万霞。原告华板华诉被告仇晓马、王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国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板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仇晓马、王万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板华诉称:被告仇晓马因经济周转于2014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元整,并约定借款利息按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还款期限为2015年5月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仇晓马分文未付,由于被告王万霞与被告仇晓马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2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本金12000元,从2014年10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息按照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其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仇晓马于2014年10月10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款协议一份。被告仇晓马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王万霞提交答辩状辩称: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是高利贷协议。被告仇晓马的签名并非其自愿所签,且只有单方签字,不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原告仅凭借款协议并不能证明原告已将借款足额交给被告仇晓马,且被告仇晓马所借高利贷没有一分钱用于家庭开支,都是用于赌博,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邵伯昭关人,2014年10月10日,被告仇晓马向原告华板华借款人民币12000元,并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协议载明:因购货缺款,今借到华板华人民币现金壹万贰仟元整,借款利息按照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该借款连本带息定于2015年5月9日一次性还清,如有违约,赔偿华板华经济损失每天500元,并承担以上约定利息及一切法律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仇晓马分文未付。另查明:被告仇晓马与被告王万霞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8年9月11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款协议以及本院调取的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上述证据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仇晓马欠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款协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由于双方在借款时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仇晓马未能按约定借款期限还款,则应向原告承担利息损失。此外,由于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王万霞也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债务为被告仇晓马个人债务,上述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对王万霞辩称上述债务属被告仇晓马个人债务,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仇晓马、王万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板华借款人民币12000元;二、被告仇晓马、王万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板华利息损失(计息本金12000元,从2015年5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华板华对被告仇晓马、王万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为115元由被告仇晓马、王万霞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两被告在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人民币1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判员 陈国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任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