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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中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临沧市临翔区宝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邵长机、邵洪、临沧市福云建筑有限公司、镇康县金圆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沧市临翔区宝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中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临沧市临翔区宝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白塔路百丽苑二期2幢7-8号。法定代表人林位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邵长机,男,福建省人,身份证号码***,住址福建省永泰县樟城村***号。被执行人(保证人)邵洪,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福建省永泰县同安镇丹洋村***号.被执行人(保证人)临沧市福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凤翔镇洪桥路*号。法定代表人邵长机,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保证人)镇康县金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老海关内。法定代表人邵春燕,该公司负责人。临沧市临翔区宝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邵长机、邵洪、临沧市福云建筑有限公司、镇康县金圆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临中民初字第民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沧市临翔区宝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邵长机、邵洪、临沧市福云建筑有限公司、镇康金圆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及财产报告令,并告知被执行人应履行判决书中所承担的还款义务。并对四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登记。车管所登记等资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临中执字第4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执行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 毅执行员 甘 新执行员 何云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杨立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