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黄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安支行与王英涛、陈倩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安支行,王英涛,陈倩倩,王德银,李新兰,王德顺,周芳英,王庆运,王素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黄商初字第-1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安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办计生办东邻。负责人孙启明,该行行长。被告王英涛。被告陈倩倩。被告王德银。被告李新兰。被告王德顺。被告周芳英。被告王庆运。被告王素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安支行与被告王英涛、陈倩倩、王德银、李新兰、王德顺、周芳英、王庆运、王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王英涛、陈倩倩、王德银、李新兰、王德顺、周芳英、王庆运、王素兰的银行存款44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限期为二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逾期,保全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春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魏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