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钟文武与孙勇军、湖南天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武,孙勇军,湖南天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915号原告钟文武,农民。委托代理人游修艳,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勇军。被告湖南天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新墙镇农业工业化园。法定代表人童垸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拥军,系原告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毅,系原告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文武与被告孙勇军、湖南天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文武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文武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文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征收1485元,由被告孙勇军自愿负担。审判员 熊 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碧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