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泾县泾川镇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奚邦发物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泾县泾川镇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奚邦发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11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泾县泾川镇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上坊村。负责人:沈鹏鸣,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汪雪峰,安徽征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奚邦发,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泾县。再审申请人泾县泾川镇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城西社区居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奚邦发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城西社区居委会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案涉赡养协议不是无条件的单方赠与,而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奚邦发只有履行了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才有权取得赡养协议中所涉财产。但奚邦发根本没有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更无权取得赡养协议中所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戴小明与奚邦发签订的赡养协议中对戴小明生前的赡养、去世后的安葬及遗产的处理作出了约定,该赡养协议具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奚邦发在戴小明生前对其进行照料,已经履行了部分生养义务;在戴小明死后,丧事由奚邦发操办,已经尽到了死葬义务,同时戴小明生前也从未要求过解除本案所涉的赡养协议。故奚邦发有权依照赡养协议的约定取得戴小明的遗产。城西社区居委会认为奚邦发没有履行案涉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无证据证明。因此,二审处理并无不妥。综上,城西社区居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泾县泾川镇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代理审判员 汪慧丽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