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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唐某与唐君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唐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265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法定代理人周丽萍。被执行人唐君红,××。系原告之父。唐某与唐君红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5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唐君红从2014年下半年起每半年给付申请执行人唐某抚养费4500.00元至高中毕业,因被执行人对于2015年下半年的抚养费用4500.00元加上上半年差1500.00元,共差6000.00元未给付,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之后唐君红给付了1500.00元,经协商双方确定只下差4000.00元未给付,此后唐君红又给付了1800.00元,现仍下差2200.00元。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斌审判员 吴安祥审判员 邵福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胡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