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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免渡河镇鹏程农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免渡河镇鹏程农场,免渡河镇跃军农场,免渡河镇合赢农场,王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牙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高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德悦,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格日勒图,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免渡河镇鹏程农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经营人王玉德,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免渡河镇跃军农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经营人靳跃军,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免渡河镇合赢农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经营人王彦忠,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王新文,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免渡河镇鹏程农场、免渡河镇跃军农场、免渡河镇合赢农场、王新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额1660402元。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免渡河镇鹏程农场、免渡河镇跃军农场、免渡河镇合赢农场、王新文未能主动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免渡河镇鹏程农场、免渡河镇跃军农场、免渡河镇合赢农场、王新文各银行账户均无存款,名下查无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等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执字第4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红 英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