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远安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坪场支行与毛士元、林秀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坪场支行,毛士元,林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坪场支行。负责人汪开雄,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佑文,该公司合规管理部副经理。被执行人毛士元。被执行人林秀萍。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坪场支行与被执行人毛士元、林秀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毛士元、林秀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毛士元、林秀萍在广西罗城伟隆煤业有限公司下属的古毛煤矿二号井、塘秀分矿享有30℅股份范围内应分得的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毛士元、林秀萍在广西罗城伟隆煤业有限公司下属的古毛煤矿二号井、塘秀分矿30℅股份范围内应分得的补偿款1191431元(大写:壹佰壹拾玖万壹仟肆佰叁拾壹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詹立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