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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于长春与李继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长春,李继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于长春被执行人李继宣申请执行人于长春与被执行人李继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强制执行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袁留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