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7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高天诉被告皮贵红、李道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天,皮贵红,李道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7533号原告高天,男,汉族。被告皮贵红,男,汉族。被告李道义,男,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提出对被告皮贵红、李道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耀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