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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维杰与被执行人李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杰,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李维杰,女,汉族,职业干部,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李鑫,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3)州兴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维杰与被执行人李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3)州兴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