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9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相要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哲锋、李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要立,余哲锋,李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979-1号申请执行人相要立,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余哲锋,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艳峰,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相要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哲锋、李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艳峰在汝州农商银行纸坊支行的存款账户,限额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学彬执行员 李小强执行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亚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