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冈市黄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明珠购物中心与黄冈车诚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冈市黄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明珠购物中心,黄冈车诚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679号原告黄冈市黄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明珠购物中心。地址:黄冈市黄州区明珠大道与新港二路交汇处。负责人叶新祥,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志刚,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玥,公司法务主管。特别授权。被告黄冈车诚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华咏,经理。原告黄冈市黄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明珠购物中心诉被告黄冈车诚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冈车诚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7月开始合作,由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的送货时间、商品种类及数量,将货物送至被告食堂,被告按照原告的送货数量结算货款。截止2015年9月25日被告拖欠原告67笔货款,共计55218.50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5218.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时提交如下证据:1、商品零售统一发票,金额共计59218.50元。证明被告在原告方购货金额。2、银行回单一份,金额4000元。证明被告仅支付货款4000元,下欠我方货款55218.5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质证。经审核,合议庭认为,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原告黄冈市黄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明珠购物中心共向被告黄冈车诚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供货59218.50元。2010年8月12日黄冈车诚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黄冈市黄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明珠购物中心支付货款4000元,余款55218.50元至今未付。遂引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依据原告申请作出(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679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黄冈车诚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万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被告下欠原告货款55218.50元,有商品统一零售发票为证,双方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债务55218.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冈车诚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冈市黄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明珠购物中心支付货款55218.50元。案件诉讼费118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靖红涛审 判 员 卢丽娟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