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4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刘苏明、单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刘苏明,单丹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445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李秉章,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弘锋,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杰,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苏明,住长春市。被告单丹丹,住辽宁省锦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告刘苏明、单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元、保全费390元(原告均已预交),退回原告359.5元,由原告负担749.5元。审判员 朱晓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孟凡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