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3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候平与王世平、郝增昌、牛利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候平,王世平,郝增昌,牛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626号申请执行人李候平,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世平,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郝增昌,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牛利军,男,汉族,1983年11月出生,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候平与王世平、郝增昌、牛利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王世平、郝增昌、牛利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世平、郝增昌、牛利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王世平、郝增昌向申请人李候平偿还租金1716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牛利军腾空交还申请人李候平,并承担实际占用期间的租金(从拖欠之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年租金3000标准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由被执行人王世平、郝增昌承担案件受理费26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郝增昌、王世平自愿将房屋一层腾空,关于租金私下与申请人继续协商;被执行人牛利军于2015年12月10日前将地下室、二楼腾空,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牛利军实际占用期间的租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36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薛慧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