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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1945号唐x与何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x,何xx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1945号原告唐x,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被告何xx,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原告唐x与被告何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路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时担任本案记录。原告唐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x诉称:2014年9月,被告何xx承租他人门面需要装修,将涂料工程以6300元的总价承包给原告唐x,工程完工后,被告分文未付,被告写下欠条承诺于2015年农历6月前给付,到期后,被告以没有钱为由拒绝给付,电话也无法接通,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装修涂料款63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唐x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如下:《欠条》一份,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装修款的事实。被告何xx未予书面答辩。被告何xx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亦未对原告举证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向法庭举证的《欠条》中载明“今欠到唐x装修涂料工程款陆仟叁佰元正”,落款为“欠款人:何xx432923197612301638,2015年4月25日,定于农历六月份底还清”,记载明确,权利义务清楚,且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及审理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9月,原告唐x为被告何xx位于道县寿富大道的房屋用涂料进行室内装修,次月完工时,双方结算了面积和价钱,确认工钱为6300元,但被告却一直没有支付,后于2015年4月25日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条,承诺在2015年农历6月底前还清,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本院认为,本案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被告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房屋涂料装饰服务,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就未支付的工钱立下书面欠条,实际就是双方以口头形式订立了装饰装修合同,原告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应当依约履行给付合同对价的义务。综上,依照《中x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中x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何xx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x涂料装修工钱6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x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何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路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何 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x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x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