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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考现与杜存良、任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考现,杜存良,任现明,侯砚周,李晓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张考现。被告杜存良。被告任现明。被告侯砚周。被告李晓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考现诉被告杜存良、任现明、侯砚周、李晓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考现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考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考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考现承担。审判员  韩丽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 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