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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将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小龙与黄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龙,黄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927号原告林小龙,男,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黄立伟,男,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饶如清,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龙与被告黄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小龙于2015年11月8日以原告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小龙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5元,减半收取2922.5元,由原告林小龙负担。审判长  罗成辉审判员  张丽新审判员  肖庆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赖世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