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向彬与沈阳垚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彬,沈阳腾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李向彬,男,1952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法库县。被执行人:沈阳腾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孟家绿色食品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迟玉坤,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向彬与沈阳垚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康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张孝东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孙镜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