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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县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在福,谢斌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保字第00325号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520号。法定代表人杨文书,董事长。被申请人徐在福,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谢斌,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在福、谢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为了避免财产损失,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徐在福及共有人徐新奕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XX路XXX号XX幢XX房地产(房产证号:1XX房地证2XXX字第1XXX7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长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伟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