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3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韩某与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郭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3159-1号原告:韩某。被告:郭某。原告韩某诉被告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郭某驾驶的鲁H×××××重型自卸货车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郭某驾驶的鲁H×××××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来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