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与曾国平、曾奎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曾国平,曾奎生,曾燕辉,曾路养,刘粉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住所地:钟山县钟山镇南路20号。被执行人曾国平。被执行人曾奎生。被执行人曾燕辉。被执行人曾路养。被执行人刘粉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申请执行曾国平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钟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曾国平等六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曾国平等六人已经全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钟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景淞 来自: